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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年检须知

【发表评论】 【返回上一页】 【2007-7-10 9:32:00】
江苏省宿迁工商行政管理局
内资企业年检须知
一、本须知适用于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和领取《营业执照》的其他经营单位。
二、年检对象。凡2004年12月31日前在我局已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均为2004年度年检对象;由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在我市辖区范围内的省属企业,直接向我局申报年检。
三、年检期限。年检起止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
企业应当于2005年3月15日前向年检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如因特殊情况3月15日前不能如期报送的,应当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向年检机关提交申请延期年检报告,经批准,可以延期报送年检材料。
四、年检需报送的材料及要求。
(一)年检报告书。公司制企业及其分公司,分别填写《公司年检报告书》或《分公司年检报告书》;非公司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分别填写《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或《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年检报告书》;领取《营业执照》的其他经营单位,填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年检报告书》。年检报告书的填写必须用钢笔、签字笔或打印,不得涂改,空项填写“无”。报送的年检报告书必须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营业执照全部正、副本。
(三)2004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二表须加盖企业公章。
(四)已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企业,须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有自然人股东的企业,提交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A4纸)
    (六)股份有限公司、期货经纪公司、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期间新设立的有限公司,应当提交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必须加盖出具单位公章,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七)企业经营范围中含有下列项目的,必须提交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1、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从事煤矿及非煤矿山开采的,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
3、经营出入境中介服务的,提交《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及省公安厅2005年度批准通过年检的文件;
4、生产民用爆破器材的,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
5、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效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八)非法人分支机构(分公司)除报送(一)(二)(七)项所列文件外,还应提交隶属企业已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九)所有年检材料中,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的法律文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因故不能签字的,必须由其签署授权委托书,由被授权人代行签字。不得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代替签字。
五、年检方法、程序。2004年度企业年检提供直接申报年检和网上申报年检两种方式,企业可自主选择。
 [直接申报年检] 
1、领取年检报告书。企业凭营业执照到年检机关领取年检报告书,也可以从网上下载(网址:www. jsgsj. gov. cn);
2、年检材料申报。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年检材料。年检机关每周一至每周五上午8:30—11:20,下午2:00—5:00(周五下午不受理)受理年检材料。 地点:宿迁市洪泽湖路53号(市工商局107房间)
3、年检材料审查。年检机关依法审查企业年检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当场办理年检;材料不符合要求、不齐全的,工作人员将填写《不予受理年检通知书》,企业根据《不予受理年检通知书》要求完善材料。
4、年检机关审查年检材料时,可根据需要要求企业提交补充材料和说明情况,必要时可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相关规定,责成有关企业到指定的验资、审计机构验资、审计。
5、交纳年检费、加盖年检戳记。经审查通过年检的,缴纳年检费每户50元,办理年检贴花、盖章手续。
[网上申报年检] 
1、登录“江苏省工商局电子政务网”(网址:www. jsgsj. gov. cn)
2、点击“网上年检”,注册用户。
3、年检材料申报。年检用户进入后,根据网上年检报告书填写要求逐项填写,填写完毕点击“确认”后,申报完成,进入材料审查阶段。
4、年检材料初审。年检机关将在线办理年检并发送材料审查相关信息和要求。年检企业应在材料报送后10个工作日内,关注审查信息,并按年检机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材料。
5、交纳年检费、加盖年检戳记。网上年检材料通过审查后,用A4纸下载年检报告书,并根据年检报送材料要求签字、盖章。企业携带年检报告书、营业执照全部正、副本、2004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其他按年检要求需提交的材料(如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许可证等)到年检机关缴纳年检费、加盖年检戳记。年检费用每户50元。
六、逾期年检的法律责任。凡4月30日前不按规定申报年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二○○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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