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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公司及分支机构年检须知 一、本须知适用于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二、年检对象。凡于2004年12月31日前办理注册登记的上述公司及所属的分公司均为2004年度年检对象。 三、年检期限。年检起止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公司应当于2005年3月15日前向年检主管部门报送年检材料。3月15日前不能报送年检材料的,应当向年检主管部门提交延期报送材料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报送年检材料。 四、年检报送材料及要求: (一)《公司年检报告书》。公司按填写要求用钢笔认真填写每一项内容,不得涂改,空项填写“无”。报送的《公司年检报告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司印章。 (二)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全部正、副本。 (三)取得机构代码证的企业,须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提交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A4纸)。 (五)公司2004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二表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六)设立分公司的公司在其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中,应当明确反映分公司的有关情况,并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七)下列单位须提供审计报告:1、股份有限公司;2、凡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期间新设立的有限公司;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审计报告的企业,均须提交审计、验资机构出具的公司200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并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登记机关印章)。企业提交的审计报告登记主管机关认为可能有问题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责成企业到指定的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 (八)分公司应提交《年检报告书》和《营业执照》全部正、副本,所属公司已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所属公司印章。报送的《年检报告书》,必须由负责人签字,加盖分公司印章。 (九)企业经营范围中含有下列项目的,必须提交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1、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从事煤矿及非煤矿山开采的,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 3、经营出入境中介服务的,提交《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及省公安厅2005年度批准通过年检的文件; 4、生产民用爆破器材的,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 5、经营“网吧”的须提交文化部门经营许可证。 6、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有效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五、年检程序 (一)公司(分公司)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领取年检报告书和年检须知。 (二)公司(分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检材料。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受理年检材料。 (三)经审查符合年检要求的公司(分公司),当场办理年检贴花、盖章手续;在审查期间登记主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交补充材料和有关文件,也可以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说明情况。 六、逾期年检处罚 凡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材料和参加年检的公司及分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公司(分公司)未参加年检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登记主管机关对催办年检逾期仍未参加年检的公司(分公司)将依法进行查处。 江苏省宿迁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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