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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第四季度广告监测报告显示医药、食品广告仍是广告监管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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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上一页】 【2007-7-10 9:43:00】 |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2003年第四季度部分广告发布量较大的报纸和电视频道广告发布法律执行情况进行的检查结果显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取得明显成效,总的违法率有所下降,违法广告数量有所减少,但违法广告在大部分报纸和电视频道仍有发布,个别报纸和电视频道还相当严重,整顿和规范广告市场任务依然艰巨。 此次监测的电视广告与2001年对卫视广告的检查相比,严重违法广告减少,检查范围总违法率为9.07%,比上次检查的16.29%下降了7个百分点。其中,医疗服务广告违法率为53.63%,比上次检查的78.23%下降了近25个百分点;药品广告违法率为18.93%,比上次检查的34.76%下降了近16个百分点。在检查的报纸广告中,总违法率为8.2%,比2003年第一季度的19.05%下降了近11个百分点。
本次检查范围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城市广告发布量较大的63种报纸(2003年11月3日~9日)以及64个电视频道11月10日发布的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医疗服务、房地产、汽车及服务、金融投资及服务、娱乐休闲、家用电器、计算机及服务、通讯及服务、美容等类别的所有广告。
本次共检查报纸广告72402条(其中含分类广告48286条),发现违法或涉嫌违法广告5936条,违法率为8.2%。共检查电视广告23240条次,发现违法或涉嫌违法广告2107条次,违法率为9.07%。报纸广告违法率较高的是:《新晚报》、《半岛都市报》、《山西晚报》、《南国早报》、《太原晚报》。电视广告违法率较高的是:贵阳一套、厦门一套、合肥新闻频道、宁夏公共频道、银川公共频道。
检查发现,电视和报纸违法广告主要集中在医疗服务、药品、食品等产品、服务类别中。其中,报纸广告中药品、医疗服务、食品违法广告占检查发现总违法广告数量的89.53%,电视广告中药品、医疗服务、食品违法广告占检查发现总违法广告数量的86.52%。医疗服务、药品、食品广告仍是广告监管的重点。
药品广告的主要违法表现除未按照规定标明审查批准文号、个别涉嫌虚假外,主要还有不科学地表示药品功效的断言和保证,误导消费者;使用学术机构、医学专家、医生、患者名义做证明;说明治愈率和有效率。
医疗服务广告的主要违法表现为:未按照规定标明证明文号,出现性病、癫痫、牛皮癣、艾滋病、乙型肝炎等禁止出现的内容;使用患者、医学权威机构、医生等名义和形象或者推荐语;声称或者暗示保证治愈。
食品广告的主要违法表现是称对疾病有治疗作用,与药品相混淆。
另外,还有一些违法房地产广告出现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内容。
国家工商总局有关人士表示,对于此次检查发现的典型违法广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处理,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和公众注意识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广告监测制度,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广告,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和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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