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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预先登记须知

【发表评论】 【返回上一页】 【2007-7-13 9:11:00】
 
    一、名称预先登记的要求:
    1、名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使用不良文化倾向的字词。
    2、名称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混同或近似。
    3\名称实行分级管理。冠中国、中华或无行政区划名称由国家工商局核准;冠省名称或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名称由省工商局核准;冠市名称由市工商局核准;冠县(市)名称由县(市)工商局核准。
    4、名称应当冠以字号。
    5、名称应当反映经营行业。
    6、名称必须有组织机构形式。
    7、名称经核准登记,发给<企业名称预先登记核准通知书),保留期为六个月。在保留期间,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8、企业在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即拥有企业名称权,企业名称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二、名称预先登记需提交材料:
    1、投资人指定代表或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委托书和申请报告。
    2、投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明)。
    3、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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