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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检须知

【发表评论】 【返回上一页】 【2007-7-13 9:12:00】
 

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61号令(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凡本市境内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其他经营单位,都必须参加年度检验。
    二、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企业应当于3月15日前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年检材料。三、企业申报年检需提交下列文件:
 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其它应提交的材料。
    非法人分支机构,除提交1、2项所列文件外,还应提交所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登记主管机关的公章)。
    四、登记主管机关将通过年检的企业分为两类:A级为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情况良好的;B级为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
    五、企业无正当理由在3月15日前未报送年检材料的,由登记主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年检截止日期未申报年检,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的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
30条,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非法人经营单位的,处
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企业未参加年检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登记主管机
关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
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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