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投资者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外商投资企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须提交以下材料: 1、正副董事长亲笔签字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发)。 2、名称核准通知书。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4、合同,章程上报文件及审批机关批复文件。 5、合同及其附件,授权委托书(独资企业无须合同)。 6、企业章程。 7、董事会成员名单,投资各方委派书及由董事长签字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聘任书。 8、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机构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或项目审批表),独资企业为向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的申请报告及书面答复。 9、意向书(独资企业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10、投资者所在国(地区)有效期内的合法开业证明(中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原登记机关红印;外方以个人名义投资的,提交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外方以境外企业名义投资的,提交所在国、地区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 11、投资者各方出资(资信)证明(《中方出资证明》由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发,并附企业近期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外方资信证明为外方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产信用情况证明)。 12、插地使用证明(附产权证明和租赁协议)。 13、依法实施前置许可制度项目的批准文件或证件。供 电、供水、环保、卫生、城建批准文件(视项目实际情况提 交)。 14,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15、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履历表 (境外人员履历表)。 16、股东委托书。 17、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注:上述材料必用16K纸,如无特别说明,提交材料必须为原件。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