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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登记须知

【发表评论】 【返回上一页】 【2007-7-13 9:20:00】
 
    一、设立有限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l、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公司注册资本应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蕾为主的公司需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需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需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咨询服务性公司需十万元人民币以上。
    3、有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及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申请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公司章程;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证明;
    11、自然人投资的公司还需提交申请人员的职业状况证明 (限于城镇待业人员),计划生育证明(限于跨乡镇经营和外业人员),暂住证(限于外来人员)和劳动雇工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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