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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个体经济协会选举办法

[2009-12-15 9:02:00]【返回上一页】



宿迁市宿豫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

第二届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一、根据《宿迁市宿豫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此选举办法。

二、宿迁市宿豫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第二届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宿迁市宿豫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第二届理事会。

1、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二届理事会由41名理事组成。二届理事会的理事候选人是由区协会、各工商分局共同负责,先由区协会、工商分局推荐后向大会筹备组提出建议名单,再由大会筹备组报宿豫工商局确定为正式候选人。

2、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举行选举。

3、大会选举理事采用等额选举办法,以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

4、对理事候选人可以赞成或不赞成,也可以弃权。理事候选人须获得到会半数以上代表赞成方可当选。

三、宿迁市宿豫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宿迁市宿豫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理事会理事。

1、二届常务理事会理事候选人是由大会筹备组按照常务理事的基本条件,综合各个方面意见后确定的。

2、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举行选举。

四、宿迁市宿豫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第二届理事会选举产生宿迁市宿豫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第二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1、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候选人。

2、按照理事会选举办法,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五、宿迁市宿豫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第二届理事会聘请产生宿迁市宿豫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名誉会长及顾问

1、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决定聘请。

2、理事会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及顾问。

3、对由秘书长提名的名誉会长及顾问可以赞成或不赞成,也可以弃权。须获得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赞成的,方可聘请。

六、选举中如发生本办法未作规定的特殊情况,由大会筹备组裁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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