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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豫区工商局关于严禁办人情案、收人情费的通知 (返回上一页) |
| 2007-7-9 14:21:00 |
各股、室、所及公司:
为贯彻落实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分局决定除严格遵守“禁酒令”和着装规范外,还要结合“案费证照”等热点问题,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特作规定如下:
1、办案人员或办案机构,不准因熟人、老乡、同事、亲戚等因素而网开一面,私自对违法人员减轻或免除处罚,办人情案。
2、分管领导或其他人员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不准替违法人员说情,要求减轻或免除处罚,更不能通风报信,出谋划策。
3、办案机构要公正执法,核审机构要严格监督。
4、管理人员不准收人情费,安排人情摊位,办人情照,不准擅自减免管理费、摊位费,其他人员不准替经营者说情,要求减免管理费、摊位费,安排好摊位,办人情照。
凡有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停职检查,第三次待岗。各单位要建立登记制度,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行为或群众举报的,要认真登记并报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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