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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豫区工商局病事假考勤制度 (返回上一页) |
| 2007-7-9 14:29:00 |
凡因事、病、结婚、生育、探亲公休等不能上班者,均要书面请假,经局长批准后,方可有效,有特殊情况的事后须及时补办手续,不得无故旷工,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1、局长、书记请假须经市局领导批准,股所长以上人员由局长批准。
2、工作人员三天之内的请假,由股所长同意,分管局长批准;三天以上的请假须分管局长同意,经局长批准,请假必须有书面报告,审批后交办公室登记考勤。
3、凡不请假者按日计扣误餐补助和奖金,迟到一至二次批评,三次以上按旷工一天处理,旷工一天扣发二天的,旷工二天扣发四天的,加倍扣罚,无故旷工五天以上者扣全月奖金。
上下班实行签到制度,上班迟15分钟者为迟到,离下班半小时办公室进行查岗,一个月公布一次考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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