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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公司 设 立、变更、注销登记
一、 公司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下列文件 二、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三、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四、 分公司登记(公司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 五、 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六、 分公司的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七、 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八、 分公司注销登记
第二部分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 变更 注销登记
一、 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二、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开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三、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的文件 四、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五、 营业单位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内 资 企 业 登 记 须 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开业、变更、注销应分别按以下要求办理登记手续。
第一部分 公司 设 立、变更、注销登记
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设立登记,首先应向省工商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然后持该《通知书》到银行开设临时账户,办理验资和有关的审批事项等手续。
一、公司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下列文件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领表)。 2. 企业名称查询单。 3. 全体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如:加盖本单位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工会法人登记证》等证件的副本复印件及原件;自然人股东提交省直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二、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领表) 2.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盖章 、签字) 3.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和资产主管部门的确认文件)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与名称预先核准时的要求相同) 5.对董事、监事、经理的有关委派、选举或聘用的证明(如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和董事会聘任经理的决议等)及身份证复印件 6.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公司设董事会的,应提交董事会决议;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提交股东会决议) 7.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8.公司住所证明。自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及复印件;租赁用房的,提交房主的《房产证》复印件及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文本,到咨询代理大厅购买) 9.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或办理许可证的,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领表) 2.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3.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公司章程 (发起人盖章签字)。 5.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6.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和资产主管部门的确认文件)。 7.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与名称预先核准时的要求相同)。 8.董事、监事、经理的有关委派、选举或聘用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提交股东大会关于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关于聘任公司经理的董事会决议或聘任书)。 9.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关于选举董事长的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字)和身份证复印件。 10.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11.公司住所证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证》及复印件;租赁用房的,应提交房主的《房产证》复印件及租赁合同。(合同文本到咨询代理大厅购买)。 12.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或需办理许可证的,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分公司登记(公司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
1.《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表) 2.公司章程或加盖公司印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分公司执行公司章程) 3.加盖公司印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公司拨付使用的,提交拨付使用证明及公司的房产证明;租赁用房的,提交租赁合同和房主的《房产证》复印件。合同文本到咨询代理大厅购买) 5.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或聘任文件 6.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或办理许可证的项目,应提交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五、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各类公司变更登记都需要提交的文件: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表)。 2.股东会依据《公司法》作出的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决议(股东盖章、签字)。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股东盖章、签字)。 4.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各类公司变更不同登记事项还应分别提交下列文件: (一)变更名称: 1.名称查询单 (二)变更住所: 1.新住所使用证明。(租赁用房的,提交房主的《房产证》复印件及租赁合同,合同文本到省局咨询代理大厅购买)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 1.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2.新任法定代表人的履历表及任职资格证明(领表) 3.涉及到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还应提交(1)有关选举、委派、聘任证明(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2)董事、监事、经理成员情况及任职资格证明(领表)和新增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增加注册资本变更: 1.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若以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 还应提交对该出资的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该评估报告确认的文件) 2.新增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3.变动后的股东名录(领表) 4.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 5.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 (五)减少注册资本变更: 1.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2.变动后的股东名录(领表) 3.公司于60日内三次在报纸上登载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的证明 4.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六)、公司经营范围变更: 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或办理许可的,应提交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营业期限变更登记: 1.因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原因加有效期限的,提交新的有效期限内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2.因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到期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八)、股权转让变更登记: 1.股权转让协议 2、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转让的文件(出让方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 3.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4.股东名录(领表,填写变更后股东情况) (九)、中外合资有限公司转为内资企业: 1.原董事会决议 2.省外经委的批准文件 3.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4.原外资企业债权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证明
5.股权转让协议 6.注册资本发生变化的应提交验资报告 7.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8.股东名录(领表,填写变更后股东情况) 9.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参照前面相应的内容提交 (十)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参照设立登记提交文件 (十一)国有企业改建为有限公司,除按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文件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1.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批准文件及批准的改制方案 2.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同意改制方案的意见 3.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及省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的确认文件 4.债权债务落实的文件和人民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的证明文件 5.原企业的前置审批的有效文件、证件。
六、分公司的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表) 2.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4.经营场所变更的,提交新场所使用证明 5.负责人变更的,提交任免文件和负责人履历表(领表) 6. 经营范围变更的,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或办理许可的,应提交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七、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领表) 2.公司依据章程规定做出的股东会决议 或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3.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4.人民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的证明文件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7.公司印章
八、分公司注销登记
1.《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领表) 2.公司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决议文件 3.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 变更 注销登记
一、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领表) 2.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组织章程 4.资金信用证明或验资证明(开办国有企业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开办集体企业或联营企业的应提交验资报告)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提交任命、聘任文件) 6.企业名称查询单或名称核准通知书 7.住所使用证明。主办单位拨付使用的,提交拨付使用证明文件及《房产证》复印件;租赁使用的,提交房主的《房产证》复印件及租赁合同 8、主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如:加盖本单位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证件的副本复印件及原件) 9、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开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领表) 2.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或办理许可的,应提交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5.外省企业还需提交《异地分支机构核转通知函》
三、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的文件
1.《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领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 变更不同登记事项还需分别提交下列文件 (一)、变更名称提交企业名称查询单 (二)变更住所提交住所使用证明。是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是租赁用房的,提交房主的房产证复印件和租赁合同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 1.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2.新任法定代表人的履历表及任职资格证明(领表) (四)、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或需办理许可证的,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变更注册资金提交: 1.验资报告(国有企业的,需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 2.减少注册资金的还应提交企业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六)、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应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经核准后,我局发给《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核转通知函》,凭此函和加盖工商局印章的执照复印件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局办理开业登记,提交: 1.企业增设异地分支机构申请表(领表) 2.设立异地分支机构的申请书(说明宗旨、分支机构名称、场所、资金情况、人员、是否独立核算等) 3.加盖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七)、改变隶属关系的变更,提交 1、企业原主管部门和现主管部门签署的交接协议书(包括企业从业人员、资产交接、债权债务、未执行完的合同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具体处理方案) 2、如交接协议系企业签定,则需提交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八)、营业单位变更,提交下列文件: 1.《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领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经营场所变更的,提交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租赁合同和房主的《房产证》复印件;合同文本到咨询代理大厅购买) 4. 经营范围变更的,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或办理许可的,应提交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5.资金数额变更的,提交主办单位财务部门的证明(领表) 6.负责人变更的,提交任免文件和负责人履历表(领表)
四、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申请书》(领表) 2.注销登记申请报告 3.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批准文件 4.投资人或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5.人民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的证明文件 6.原投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如加盖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7.营业执照正副本 8.企业印章 9.有无分支机构的查询证明;.有分支机构的,应一并注销。
五、营业单位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领表) 2.注销登记申请报告 3. 主办单位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主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加盖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6.企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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