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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工商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发表评论】 【返回上一页】 【2007-7-13 9:27:00】
 

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委托书;
8、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三、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4、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副本;
5、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五、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3、分支机构负责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六、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分支机构负责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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